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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走进驻马店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

时间:2021-05-19 16:23:47来源:驻马店广视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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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星期三,上午9:15~10:00,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程永杰带领征缴科科长常远、居保科科长陈鹏做客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主要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宣传解读,现场解答了听众咨询的一些问题。
热点问题解答
1.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条件?
程永杰: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程永杰: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二、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三、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五、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留用结束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
3. 对补缴企业养老保险有什么要求?
程永杰:(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 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三)补缴办法
(1)补缴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段当时当地政策执行。因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职工补缴时段工资表等原因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时当地对应时段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2)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因故不能缴足全部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
4、什么样的行为可认定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程永杰: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未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材料的;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的;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的;隐瞒离退休人员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状况、被判刑等情况的。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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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段晶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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