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出台办法 严肃问责懒政怠政为官不为
时间:2015-11-04 09:29:32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作风建设,从严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漯河市出台《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建立问责倒逼机制,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慢推拖等突出问题的解决,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委加强作风建设的新要求、新精神。
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办法》规定,问责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失责必究的原则;问责的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党委(党组)是机关作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确保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落实、主动问责追责;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履行有关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到位。
对应实施问责而不实施问责的,将依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漯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严肃追究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问责情形和对象进一步扩大并细化
与之前施行的《漯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方面内容,对不履职和履职不到位的2大类、20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梳理归纳。问责对象也进一步扩大,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或经授权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都是问责对象。这意味着,今后一般工作人员不履职、不及时履职、履职不到位等贻误工作的行为,都将被问责。
明确10种问责方式
《办法》规定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10种问责方式。在问责中,这10种方式可单独运用或合并运用。
在问责结果的运用上,《办法》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如受到问责的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工作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降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安排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除了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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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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