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是与受贿相伴而生的一颗恶瘤,能够让人获得10倍甚至百倍于投入的回报,也能让人堕入无底的深渊。每个人都应该做规则的遵守者,而不应是解构者,让权力获得洁身自好的更大空间,也让金钱等收获变得越来越干净。
行贿者的日子将越来越难熬了!相信很多人都捕捉到了这样的信号。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还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惩治行贿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之所以能够成为焦点,是因为背后隐藏着现实难点、反腐败痛点。一直以来,由于立法上的宽宥以及侦破案件的需要等原因,在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处罚上,存在着明显的“剪刀差”。一些案件常常是只见受贿人被严惩,不见行贿人被法办,即便有人被处理,也大多量刑偏轻。就此而言,《草案》二审稿增加和修改关于惩治行贿犯罪的相关规定,是对立法设计的一种完善,也是对司法实践的一种纠偏。
坦白地讲,如同国外司法的“辩诉交易”制度,对行贿犯罪的宽宥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贿赂犯罪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如果简单强调打击行贿,便可能强化行贿人的对抗心理,促使他们负隅顽抗,甚至与受贿人结成攻守同盟,导致受贿案件的查办陷入僵局。因此,《草案》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而不是废止从宽处罚的规定。
但司法上的宽宥,并不妨碍行贿成为一个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的行为。毕竟,就本质而言,打击行贿行为并非基于惩治受贿行为的功利性考虑,而是源自行贿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尽人皆知,不论是出于揽项目、包工程的考虑,还是找工作、谋晋升的诉求,形形色色的行贿总是涉及黑暗的元素和不光彩的交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欲壑难填的贪官当然可恶。但点燃贪官欲望导火索的行贿人,也具有本质的“恶”,更何况一些人不择手段,专做“叮有缝之蛋”的“苍蝇”。倪发科痴迷玉石,行贿人便献上琼琚美玉;秦玉海钟情摄影,行贿人便“请君入瓮”……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受贿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对社会风气都具有巨大的腐蚀性。
而今,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加大行贿惩治力度,强化贿赂犯罪源头治理,越来越成为共识。2013年,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与此同时,司法上的努力也在进行。全国检察机关2013年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同比上升17.3%;2014年前11月查办行贿犯罪7449人,同比上升37.9%。
可以说,不论是中央精神,还是司法实践,都释放出严厉惩治行贿的强烈信号。一旦行贿,都将面临较之以往更高的风险和成本。而且,如果说对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置,是查办受贿案件的一种现实需要,那么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以及腐败案件侦破手段的进步,这种需要的存在空间会越来越小,而由受贿牵连出的行贿则可能会越来越多。
行贿是与受贿相伴而生的一颗恶瘤,能够让人获得10倍甚至百倍于投入的回报,也能让人堕入无底的深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应该做规则的遵守者,而不应是解构者,让权力获得洁身自好的更大空间,也让金钱等收获变得越来越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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