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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15:12:59 市公积金中心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
留言网友 | 侯** |
留言类别 | 投诉 |
留言编号 | 202311270353148 |
所属单位 |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留言状态 | 已回复 |
留言时间 | 2023-11-27 15:53:14 |
留言标题 | 《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否流于形式? |
留言内容 | 2023年11月27日上午,本人在公积金窗口办理“商转贷”业务,相关材料在办理业务前已咨询置办齐备。本人办理的房产虽然属于婚后房产,但一直由个人进行偿还,且房产证署名个人。银行流水也可以证明属于个人还贷。 但在最后59号工作人员审核过程中,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财产为由,强行将配偶的婚前异地房贷算到本人身上,由于配偶在省会机关单位工作,公积金驻马店市查询不到,工作人员以“个人工资基数不够偿还两人贷款”,拒绝办理业务。 后经不断协商,业务窗口要求夫妻双方都需到现场,还需要对财产进行公正,对本人要求的“既然把配偶的贷款算到本人身上,是否需要将配偶的收入一起算到我的收入里面”,公积金办理窗口以“配偶户口不在本地,我的工资基数不够偿还两人月供”为由,不予办理。后本人多次强调与配偶贷款月供不超过每个人公积金基数,窗口仍以“配偶户口不在本地,我的工资基数不够偿还两人月供,不予办理”。 根据《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条,所需材料只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欠款证明即可,第十条第八项虽然提出了“根据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其他商转贷相关材料”,但窗口人员强行将配偶的婚前异地房贷算到本人身上,对配偶收入不予考虑的行为符合哪条法律规定?根据《民典法》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其相应的抵押债务属于个人。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否与法律背离?是否违法? 其二对沟通过程中提出的配偶需要到现场进行财产公证,我与配偶并未离婚,《办法》只针对婚姻存续有异的有要求,这是否背离了为民服务的初衷?其三对沟通后窗口一直要求配偶到现场的说法,配偶近期不能到现场办理,且短期内不能进行公证,窗口表明配偶不在不能办理。我个人置办的婚后房产我感觉自己还做不了主了,最后沟通的结果就是我这种情况必须夫妻双方到场。本人仅仅只是办理“商转公”业务,还要背起配偶婚前债务?与《民典法》背离,这项利民的初衷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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