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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09:00:57 市人社局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
留言网友 | 冯** |
留言类别 | 咨询 |
留言编号 | 201811090511433 |
所属单位 |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留言状态 | 已回复 |
留言时间 | 2018-11-09 17:23:43 |
留言标题 | 关于请求享受政法工作津贴的情况反映 |
留言内容 | 关于请求享受政法工作津贴的情况反映 各位领导: 我们32人是河南省遂平县司法局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是干部身份,这次遂平县在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2017)人社部规12号《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文件时,执行国家政策不到位,将我们排除在津贴发放范围之外,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一、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享受津贴的范围是“司法局机关中除人民警察以外其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据此文件规定,我们应在享受范围。 1、我们是遂平县司法局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有县编委的编制文件为据。 2、2006年6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06年10月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施范围均表述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我们的工资就是依据改革意见进行套改的。 3、我们的现有工资供给渠道、工资套改标准、工资构成等都与局里公务员相同,我们的工作岗位所作工作也与其他公务员相同,我们现在执行的就是“公务员工资制度”,与本单位其他公务员一样,并与事业编制人员及工人的工资执行有区别。所以应认定为我们是文件中规定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这次政法工作津贴发放,不应将我们排除在外。 二、这次河南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孟照敏副处长就津贴发放问题作了答复,我们认为该答复是草率的,因为此答复不等同文件规定,不能作为执行审批的法律依据: 1、孟副处长无权就国家的文件作出解释,孟副处长对上级文件作出的限制性答复,不能作为下面执行的依据。 2、该答复询问的问题是“表述为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是否包括机关工人?”,而孟副处长答非所问,回答“指公务员”。如果专指公务员,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的文件就只指公务员即可,为啥还做其它表述,意即不仅专指公务员,还有其他身份人员。 三、横向比较,据我们了解,其他省及我省其它市对该项津贴早已执行到位,享受范围是司法局在编的所有正式人员,政策执行应一致。 四、像我们这些没有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具有行政编制、执行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干部身份的人员,在基层大量存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是第一线的干活人,这次发放津贴将我们排除在外,体现不了党中央对基层干警的体贴关怀,也体现不了同工同酬的合理原则。 综上,我们请求各位领导能对我们的请求予以重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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