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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16:20:00 市人防办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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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网友 胡**
留言类别 咨询
留言编号 201809301009256
所属单位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留言状态 已回复
留言时间 1538274745
留言标题

关于住宅小区内人防设施归属及使用问题

留言内容

你办在2018年8月21日在网络问政中回复:“中泓上邻居1#、2#、3#、4、5#、6#、7#、8#、9#、10#、11#、12#住楼下无人防工程,相邻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人防工程不允许出售。”

问题1: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13#、14#、15#号楼下的地下停车位为人防工程。

驻马店中泓上邻居(驻马店市高新区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发商)在与买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九条中有此描述:“公共客厅、地下室(含储藏室)、停车位等部分,未计入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卖出人。出卖人有权对外转让、出租或采取其他方式经营。不计入公摊范围的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经营性设施,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问题2:请问属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所有权具体归属于谁,是国家、集体、开发商、全体业主或其他,请给予明确表述,不要表述为“不归某某所有”。如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合同中将本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其所有吗?

问题3:业主要租用属于人房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与谁签订租用合同并支付相应租金,租金金额是否有相关规定。

问题4:请告知你办近年来是否对中泓上邻居开发商采取过监管措施;该开发商是否存在违规出售人防设施的情况,你办是否存在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问题5:如果开发商存在违规出售人防设施的情况,业主向你办反应问题,应出具哪些证据,你办会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对开发商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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