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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0:37:14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
留言网友 | 什** |
留言类别 | 咨询 |
留言编号 | 202502040919230 |
所属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 |
留言状态 | 已回复 |
留言时间 | 2025-02-04 21:19:23 |
留言标题 |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使用个人收款码 |
留言内容 |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押金(后续不退 后期算成物业费) 、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属于什么行为?有没有要求是必须提供物业公司的公司统一账户收款码?他们这样属不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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