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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0:37:14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网友留言内容
留言网友 什**
留言类别 咨询
留言编号 202502040919230
所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

留言状态 已回复
留言时间 2025-02-04 21:19:23
留言标题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使用个人收款码

留言内容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押金(后续不退 后期算成物业费) 、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属于什么行为?有没有要求是必须提供物业公司的公司统一账户收款码?他们这样属不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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