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纪律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5-10-21 08:42:37    来源:

 10月12日,济源市纪委监察局出台了《纪律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工作的责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质量意识,把纪律挺在严管“自己人”的最前沿。


《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责任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统一尺度,严格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的原则。

《办法》指出,纪律审查工作内容包括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自办案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责成立案案件,案件检查协作区办理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的信访举报“三要”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复议案件;以及其它监督执纪问责、巡察等事项。

《办法》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四种情形:一是上级交办信访举报“三要”案件,承办单位查否的,又多次出现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经上级重新查实的;二是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自办案件、上级责成立案案件、协作区办理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有不够立案标准而立案的、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等九种情形;三是审理和申诉复查复议案件,承办部门或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基本事实和性质认定错误,并被上级认定为错案的;四是在各种检查、督查、巡察等工作中,存在故意泄露问题线索等四项情形。

《办法》对责任追究的方式也做了详细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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