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制定巡察工作十不准 实行责任双向追究机制

时间:2015-10-19 10:04:14    来源:

 为规范巡察工作,林州市委巡察办根据中央、省委、安阳市委巡视巡察有关规定,制定了巡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不准,并下发至各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要求巡察人员和被巡察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林州市巡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不准内容为:不准接受被巡察对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向被巡察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及其亲属泄露巡察情况;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和单位的影响,为被巡察对象说情;不准私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了解、调查;不准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准通过被巡察对象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以巡察为名向被巡察对象索要及长期占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物品;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酒后执行公务;不准向基层单位、被巡察对象提出各种违反规定的要求。

林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十不准”不但是巡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底线,也是被巡察单位的工作底线。巡察工作人员和被巡察单位都要认真对照“十不准”的要求,严守纪律,确保不出现任何违纪行为。

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双向追究,即不仅追究巡察工作人员的责任,更要追究被巡察单位的责任,促使被巡察单位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不仅自己不违规,也要确保巡察工作人员不违规,共同保证巡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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