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司法局 走进驻马店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

时间:2021-03-18 11:39:05    来源:驻马店广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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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星期四,上午9点至9点30分,驻马店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春玲带领该局基层工作指导科科长孟俊启、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生做客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向听众介绍了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目前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市司法局在推动人民调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就大家关心的申请人民调解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调解、申请人民调解是否收取一定的费用、矛盾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等问题作了说明讲解。
热点问题解答:
1、矛盾发生后,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调解?
唐春玲:《河南省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专门的规定,双方矛盾发生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按照司法部统一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当事人口头申请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格式填写信息。
2、申请人民调解是否收取一定的费用?
孟俊启: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所以请大家放心,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由国家财政支持和保障的惠民利民服务。
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孟俊启:根据《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第五十五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向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于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该怎么办?
唐春玲:人民调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人民调解不存在执行问题和执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了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义务,人民调解组织只能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反悔有理,双方当事人又请求或者同意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可以重新调解。
(二)对反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反悔无理,再次说服教育,讲明无理反悔后果,动员自觉履行而无效的,都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正告当事人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扩大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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