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出台党员干部廉政谈话 函询办法 着力抓早抓小
时间:2015-12-30 10:46:02 来源:
近日,省统计局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戒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统计部门实际,在充分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廉政谈话、函询的操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廉政谈话为经常性谈话、提醒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类型,并明确了各类廉政谈话的对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方式及要求,按照管理权限、监督职责,分级实施。在谈话方式上,经常性谈话、提醒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结合局机关和局属各事业单位实际、党风廉政建设或纪律集中整饬等工作进行。在谈话内容上,突出被谈话人所在领导岗位,所在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履行主体责任或“一岗双责”情况,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情况,负责人、财、物、数和统计执法等重要管理岗位的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或者发现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其他事项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结合被谈话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诫勉谈话由驻局纪检监察室、机关纪委或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党员干部被诫勉六个月后,人事教育处和驻局纪检监察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给予其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局人事教育处和驻局纪检监察室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党员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通知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函询程序和具体情形。即局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驻局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反映或者组织掌握的问题,报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中或干部廉政档案信息汇总分析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反映党员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批转文件,要求党员干部配合核实有关问题的;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经函询和调查核实,属一般性问题的,由局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和驻局纪检监察室按照管理监督权限,同接受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谈话,提醒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按照管理监督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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