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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17:32:18 市财政局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
留言网友 | 胡** |
留言类别 | 咨询 |
留言编号 | 201809290909405 |
所属单位 | 市财政局 |
留言状态 | 已回复 |
留言时间 | 2018-09-29 09:29:40 |
留言标题 | 关于中泓上林居开发商收取燃气暖气开口费等问题 |
留言内容 | 驻马店中泓上林居(驻马店市高新区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发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15年1月27日由你局办理。驻办2014年84号文件是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省政府常务会议〔2007〕21号规定,我市征收标准定为90元/平方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资金分配比例为: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各15元/㎡;其余45元/㎡用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征收,市城乡规划局凭缴纳收费的财政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题一:你局是否按照驻办2014年84号文件规定,在开发商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为其办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是否可以认为开发商已经缴纳了供气和供暖配套设施费。 驻政办2015年84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必须凭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财政收据或政府批准的减免文件,办理入网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以及驻政〔2014〕84号文件实施前的建设项目,未缴纳燃气和热力配套费用,现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问题二:虽然开发商在2015年84号文件印发前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开发商已经缴纳了供气供暖配套设施费用,这种情况还属于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和热力企业的协商范围吗?即使他们协商与购房者有什么关系,需要购房者缴纳燃气、暖气开口费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三:如果不属于驻政办2015年84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协商范围,开发商在2016年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在确定房屋售价,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是否需要执行驻政办2015年8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问题四:如果开发商需要执行驻政办2015年84号第十七条规定,那么监管部门有什么措施可以保证开发商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监管部门放任开发商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是否需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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