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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网友 | 刘** |
留言类别 | 投诉 |
留言编号 | 201806120806091 |
所属单位 | 市住建局 |
留言状态 | 已回复 |
留言时间 | 2018-06-12 20:01:09 |
留言标题 | 嵖岈山风景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补办问题反映 |
留言内容 | 河南嵖岈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综合接待服务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在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内。 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总价为2306万元。约2013年9月份开工。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总价为1474万元。约2013年6月份开工。以上两份合同总价为:3780万元。 2014年1月20日,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遂平县城建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手续。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映问题一: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平县城建局是否对建设单位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总价3780万元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37.8万元-75.6万元)的罚款? 反映问题二:驻马店市住建局能否对此问题进行监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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