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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16:01:37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
留言网友 | 张** |
留言类别 | 咨询 |
留言编号 | 202002120715421 |
所属单位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留言状态 | 已回复 |
留言时间 | 2020-02-12 19:15:42 |
留言标题 | 购房合同电子签署是否认可,是否是指定的系统 |
留言内容 | 尊敬的贵局领导 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考量,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方兴未艾。电子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且电子签名法在2019年进行修订时,将第三条不适用电子签署的法律文件中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类型删除,即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可以进行电子签署。 我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是否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贵局是否接受电子签署的购房合同的备案。 从国家政策层面,贵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合同取代纸质合同? 以上,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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