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留言途径: 手机扫码,通过驻马店网络问政手机版留言手机版 手机扫码,通过驻马店融媒手机客户端留言手机客户端 手机扫码,通过驻马店网络问政微信小程序留言微信小程序
分享至手机
当前位置:驻马店网络问政 > 留言列表 > 购房合同电子签署是否认可,是否是指定的系统
我要留言

留言办理进度

进度详情

2020-02-28 16:01:37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已回复,留言已办结。

网友留言内容

留言网友 张**
留言类别 咨询
留言编号 202002120715421
所属单位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留言状态 已回复
留言时间 2020-02-12 19:15:42
留言标题

购房合同电子签署是否认可,是否是指定的系统

留言内容

尊敬的贵局领导

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考量,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方兴未艾。电子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且电子签名法在2019年进行修订时,将第三条不适用电子签署的法律文件中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类型删除,即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可以进行电子签署。

我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是否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贵局是否接受电子签署的购房合同的备案。

从国家政策层面,贵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合同取代纸质合同?

以上,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 此留言内容为驻马店网络问政版权所有,各自媒体作者及其他媒体禁止以镜像、截图、摘编等任何形式上传到网络,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单位回复内容

满意度调查 / 分享

支持,顶一下! 位网友参与

差劲,踩一下! 位网友参与

手机扫码,通过驻马店网络问政微信小程序留言
微信扫描二维码,网友可通过驻马店网络问政微信小程序留言,留言网友可通过小程序对回复内容进行文字评价。
待审核的留言无法查询,留言网友设置为不公开以及被网络问政工作人员设置为私信的留言只能通过网络问政微信小程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