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网络问政共受理群众留言103条:其中咨询类留言60条;建议类及其他类留言6条;投诉类留言37条。主要涉及咨询如何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生育险缴纳不满12个月能否领取生育补助等方面。
今日,群众关注度较高及办理单位回复较好的留言整理如下:
一、留言咨询:去年因为疫情原因没有办理成退役军人优待证,请问现在应该怎么办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已与诉求人取得联系,并就相关问题给予答复:依据《优待证管理办法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优待证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二、留言咨询:预产期明年4月份,但是生育险今年6月才转到驻马店,请问能申请生育补助吗?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网友您好,您在网络问政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信任。经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核实,按照《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驻医保〔2021〕2号)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从首次缴费起满3个月(不含补缴时间)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足额缴费12个月(含)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诉求人2023年6月转至驻马店市市直职工医保,次年4月生产没有连续足额缴费12个月(含)以上医保费,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但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如您仍有疑问,可拨打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电话0396-288009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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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张媛媛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