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驻马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驻马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是我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起草和反复修改后,形成了《驻马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反映我市实际情况,增强办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9月3日前报市城管局。
联系人:梅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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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驻马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3日
驻马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设置范围】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设置广告塔、广告牌、广告栏、宣传栏、导示牌、道旗、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投影、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条幅、实物模型、喷绘布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监管主体】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息共享】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
第六条【规划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七条 【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及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招牌设置】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条 【广告禁止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十一条 【招牌禁止行为】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投资建设运营户外广告的,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效果图。
第十六条 【许可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户外广告设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市户外广告设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未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七条 【维护职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二次,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一次;遇大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二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
(六)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信用惩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 【转至条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设置招牌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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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段晶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