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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时间:2015-06-16 10:05:29来源:字号: |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配套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食药监管局违规公务接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食药监管局考察人员接受违规接待问题。2015年4月1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食药监管局局长李少军带领该区街道食药监管所所长一行10人,到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食药监管局考察学习食药监管所建设等工作。期间,凉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务接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超规定人数陪餐,违规安排饮酒,进入监管对象酒店KTV娱乐场所消费,安排并陪同考察人员泡温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食药监管局局长李少军等一行10人接受了违规接待。2015年4月24日,凉城县纪委决定,给予参与违规接待的5名单位领导纪律处分,其中:给予县食药监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赵文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县食药监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职务;给予县纪委联合纪检监察五组组长张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县纪委联合纪检监察组组长职务;给予县食药监管局副局长曹泽云和孙忠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质监局副局长杨俊熠(分管业务已合并到食药监局,职务尚未变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食药监管局参与违规接待的另外7名工作人员全县通报批评,并在单位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扣发当年年终奖励工资。2015年5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纪委决定,给予接受违规公务接待的区食药监管局局长李少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日新城区区委决定免去李少军区食药监管局局长职务,对同行接受违规公务接待的另9名人员全区通报批评。

  2、乌海市海勃湾工商分局刘红军违规使用公车问题。海勃湾工商分局12315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刘红军违规使用公车,每天驾驶印有“工商行政执法”字样的公车上下班,晚上及休息日将车辆停放在居住小区自家楼下。海勃湾区监察局决定,给予刘红军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海勃湾工商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3、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云海忠大办婚丧喜庆及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2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云海忠为母亲举办葬礼时违规收取礼金1万元且公车私用。2013年9月,云海忠为女儿举办婚庆时违规收取礼金1.5万元。呼和浩特市纪委决定,给予云海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回违规收取的礼金。

  4、阿拉善盟食药监管局焦兵华违规举办“乔迁宴”问题。2014年11月8日,阿拉善盟食药监管局驾驶员焦兵华(高级工)在巴彦浩特丽都酒店举办“乔迁宴”,邀请该局所属二级单位11名工作人员参加,并违规收受4100元礼金。经阿拉善盟直属机关工委批准,给予焦华兵党内警告处分,收缴4100元违规收取的礼金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同时,阿拉善盟纪委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食药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永声进行诫勉谈话。

  5、赤峰市宁城县第四中学副校长于永利等4人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5月22日至30日,赤峰市宁城县第四中学副校长于永利、副校长王金玉、团委书记代文廷、副教导主任耿龙去河南沁阳永威学校参加全国十大名校经验交流会,4人在返回途中去神农山和少林寺参观游览,回校后在学校报销参观旅游费用2648元。2015年4月,宁城县纪委决定,分别给予于永利、王金玉、代文廷、耿龙党内警告处分,并由4人承担参观旅游费用2648元。同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宁城县第四中学校长赵连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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